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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法律規定,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違反相關規定的,應當撤銷緩刑,執行原判刑罰。至於被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的緩刑人員脫管、漏管後,緩刑考驗期是否重新核定、應如何計算,法律缺乏明確規定。對此,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檢察院熊有福在《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緩刑人員脫漏管應重新計算考驗期》中指出:
鑒於此,除脫管、漏管達到刑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的“情節嚴重”程度應予撤銷緩刑的外,緩刑人員社區矯正期間出現脫管、漏管的,其脫管、漏管時間不應計入緩刑考驗期,應與實際建立社區矯正有效監管的時間相吻合。在糾正脫管、漏管後重新核定緩刑考驗期。
重新計算考驗期體現了司法公平公正。對脫管、漏管的考驗期忽略不計,實際上縮短了考驗期,降低了緩刑罪犯在一定時間內重新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,這對嚴格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其他緩刑人員而言是不公正的。
(原標題:重新計算考驗期體現公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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